FCR只出现在FOB或EXW条款下。
在出口业务中,当买方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时,由于其订单数量大、周期长,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,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,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。
FCR的主要特点以及相应风险:
1. 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;
2.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,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;
3. FCR只是给托运人的收据,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;
4. 买方不需要FCR即可提货,没有货权保障;
5. FCR区别于提单的可转让性,只能交给记名的收货人(即出了状况你不能转售)。
FCR的上述特点将导致出口商在碰到问题时将很难起诉买方:
在实际的操作中,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“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”,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,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,因此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,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,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所以,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,也可以先行提货。
在这个过程中,一旦出现什么问题,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,利用FCR的特点,先行提货,不影响自己的销售,暂时不赎单不给钱,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,迫使就范。
如何规避风险:
1. 在开具FCR时,卖方可以要求记载“将货物交予收货人”。
2. 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,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。
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,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,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,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,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。
3. 投保。
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,可向提出投保申请,考虑到FCR只是收据,出口商可以按照O/A(赊销)的支付方式投保。
4. 采用CNF或者CIF贸易条款。
由卖方联系船公司,安排货物运输,控制货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