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版《税则注释》修订解读

点击数:528 日期:2017-09-14

8月18日,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,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17年版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》的修订内容,同步调整了我国2017年版《税则注释》的相关内容。

 

一、定义“无醇啤酒”

2017版协调制度目录修订在品目2202项下新增了2202.91的无醇啤酒,修订后的注释对《税则》中“无醇啤酒”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:

      本组包括:

(一)由麦芽酿制的啤酒,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0.5%及以下。

      这类就是行业一般认为的无醇啤酒。

(二)姜汁啤酒及草木啤酒,具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.5%。

     用糖、水及姜或草药通过酵母发酵制得的一种饮料,其中酒精浓度不超过0.5%的纳入了无醇啤酒的范畴,而酒精度超过0.5%的则要归入品目2206项下。

(三)啤酒与无酒精饮料(例如,柠檬水)的混合物,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.5%。

 

二、明确“人造指甲”归类

修订后的注释是这样的:

品目3304

(三)人造指甲(塑料制的归入3926,其他材料制的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品目。)

        也就是说,人造指甲应当按照材质归入“其他XX(材质)制品”的品目,例如塑料指甲,归入39.26其他塑料制品。  

        注意:贸易中发现有象牙做的指甲,是96.01(不过更好的答案是这是走私,无论是货物还是商品,发现了就别想被放走了)。

 

三、阐述“置于”概念

        修订后的注释对品目84.15注释中的“置于”一词是这样详细阐述的:

        “所称置于是指几乎永久性地放置或安装,可根据其大小、重量、物理结构(例如:是否装有小脚轮或把手),互相连接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。”

        这个修订很好地解决了一种新商品——移动式空调的归类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 这种移动式空调具有脚轮,可在室内随意推动,正是在地板上却不是“置于”地板上的典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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